他自己回答道:“显然不能一概承认。”
“例如正常的买卖纠纷。双方争一块地,县衙调查清楚,把地判给一方,执行也就完成了。只因为政权发生变化,就把地重新抢回来再判一次,社会马上会出大乱子,这类判决原则上应当承认。”
“再比如,一个人因为欠债,被合法判令偿还。只要不存在高利盘剥、人口买卖等严重问题,也没有必要全部推翻。”
他翻到另一页。
“但另一类完全不同。有人因为所谓忤逆尊长,被判酷刑。有的女人因为婚姻、贞节问题受到极端惩罚。”
“宗族私设公堂,把人沉塘。县衙明知有人被刑讯逼供,仍凭口供判刑。这种结果我们还能因为一句‘旧判已决’继续执行吗?”
“当然不能!所以既判力也要有边界。旧制度形成的法律关系,可以维持社会稳定的,尽量承认。事实明显错误、程序严重失真的刑事案件,我们要允许复查。”
“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,如果涉及冤案,可以申请恢复名誉和返还财产。”
“至于当年依法办案的旧官吏,不能因为今天改变了价值标准,就一股脑全抓进监狱。”
有人问:“那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吗?”
“责任有很多种,刑事责任只是其中一种。”
“一个知县当年依法判杖刑,现在证明他长期迷信刑罚,滥用酷刑,即便某个具体案件够不上现代刑事追责,也完全可以影响我们今天是否继续任用他。”
“干部任用看的是现在有没有资格掌握公共权力,这和刑罚追溯不是一回事。”
“而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贪赃枉法,这些很多行为在清代本来就有的处罚。如果当时官府故意包庇,今天证据链还在,我们就要重新调查。适用什么刑罚,可以按照过渡规则处理。”
“但不能让一个人因为政权变化突然发现,自己十年前做的一件当时完全合法的事情,今天变成了十年后就已经犯罪。”
“法律也是政府信用的一部分,今天我们讲法治,明天群众发现法律可以随着我们的心情往回改。那他们以后也不会信今天的法律。”
顾建国想了想,开口:
“可还有个现实问题。如果我们把程序守得太死,基层会觉得束手束脚。尤其那些恶霸。过去坏事做绝,可证据如果缺失。群众都知道他该处理,法院最后却因为证据问题放了。老百姓恐怕会觉得我们还没有清代县衙痛快。”
赵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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